日照全面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
齐鲁人才 . 2014-09-02发布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推行。

据了解,《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充分考虑干部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要积极研究推动年休假计划的落实措施,全面推行“A、B角”工作制度(A角对某项工作主要负责,B角应主动熟悉并协助做好该项工作,当A角出差或休假等原因不能承担完成该项工作时,由B角接替完成该项工作,并切实负起责任,反之亦然;A、B两个责任人不得同时外出),完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定期公布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接受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通知》同时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涵盖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台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要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经过2次调休后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方可认定为符合“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可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职工具有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等五个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