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布17市最低工资标准(图)
齐鲁人才 . 2014-03-10发布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近日出台,对全省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做出规定。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

济青等7市市区为1500元

记者了解到,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和潍坊的部分经济较发达区县将执行1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城市中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区县,如济南的长清区、章丘市等将执行1350元的第二级最低工资标准。东营所辖的所有县(区)和威海所辖的所有市(区)均执行1500元的第一级最低工资标准。德州、聊城和菏泽所辖的所有县(市、区)则均执行1200元的第三极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还要求,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执行。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另外,记者了解到,山东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3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86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