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四类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四类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四类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其他三类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就业创业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四类重点群体的,可持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的,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