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在资金筹集与使用方面,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方面,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安排。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
此外,在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方面,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山东省还将对创业典型人物进行奖励。其中,对每年新评选的“山东省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山东省十大创业导师”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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