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淄博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齐鲁人才 . 2018-01-25发布

近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职工同享住房公积金待遇。这是我市在完善便利港澳台同胞在本地发展,为他们在我市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又一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我市与香港、澳门地区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来我市学习、工作和生活。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并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对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据悉,为了给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我市住房公积金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