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涉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恢复倍数法确定贷款额度和暂停执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三个方面。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将提高10个百分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40%。同时,恢复倍数法确定贷款额度算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
另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暂停执行,在临沂市范围内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调整的相关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贷款政策不变。2018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据了解,自2016年6月15日起,我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2016年2月21日,根据国家相关通知,我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7年9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部署,我市成功接入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结束了缴存职工调出(或调入)到异地城市,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需两地来回奔波的历史。此举不但简化了业务办理流程,让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账随人走、钱随账走”的便利,同时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加规范、安全、高效。
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1、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30年。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贷款年限不得高于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怎样还款?
贷款期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按月还本付息,即每月还款本金固定、利息递减。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时,应在约定还款日前,在还款存折(卡)帐户中存足还贷资金,贷款发放银行于扣款日通过银行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存折(卡)帐户中扣划。
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清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需要到贷款发放银行亲自办理。提前还款不算违约,不收取违约金。
3、购建住房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应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资金监管协议及凭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支付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付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拆迁还建房(仅限一套房)的,应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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