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试用期内未通过考评,怀孕能否遭解聘?
齐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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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发布
案情简介:
刘女士2017年5月,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
该合同约定:刘女士在该公司处担任客户经理,试用期为2个月,每月工资为1.5万元。同日刘女士还签收了新员工入职培训须知,约定刘女士作为公司员工应在入职后,三个月内完成公司要求新员工须完成的系列课程,否则将被视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同年11月该公司向刘女士送达了《员工试用期评估报告》,称因其培训课程不能按时完成,与相关业务部门合作欠佳、不能按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等为由,认定其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刘女士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相关领导。咨询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工作人员认为: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女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用工均由特殊规定,但是同时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如果该公司对刘女士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估之后,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做出解聘决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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