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省管企业吸引、留住核心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省国资委出台《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年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经测算,扣除已实施年金的5家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最高缴费费率8%测算,将增加人工成本支出24.75亿元,实施后各省管企业仍能保持盈利。
年金制可帮省管企业留人才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省管企业因为受相关法规限制,职工的激励机制一直并不完善。因此产生的留人难问题,成了很多省企的“心病”。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增强职工的归属感,有利于更好地吸引、留住核心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而此前,省管企业统筹外费用负担越来越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不再为参加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等统筹外补贴,可有效解决统筹外费用发放等历史遗留问题,减轻省管企业负担。
从全国来看,央企自2005年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截至2016年,已有29个省市国资委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允许所监管企业实施年金制度。
划入个人账户5年可归个人
《指导意见》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省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预期经济效益稳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同时对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
省管企业总部实施企业年金,原则上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要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50%,并且权属重要骨干企业普遍实行。
《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实施弹性激励优势,适度把握激励的范围和深度。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但要求,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效益下滑较大、人工成本支出水平较高的,应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水平。企业出现经营亏损等情况,应中止缴费。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在国家和省规定外不得再为其发放住房补贴等统筹外补贴。
另外,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年金费用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5倍。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满5年可归属职工个人。
企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资委初步测算,实施企业年金后,在企业实施的过渡期内,新退休职工领取的年金与原退休人员按国家、省规定领取的统筹外费用大体相当。
如能源集团,在过渡期内,高管人员每月领取年金3200元左右,与按规定领取的统筹外费用(主要是住房补贴)大体相当;超过过渡期5年的,每月领取年金会逐年有所提高。
扣除已实施年金的5户企业(鲁信集团、山东机场、上海齐鲁、山东高速、重工集团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全员实施,经测算,按照最高缴费费率8%测算,将增加人工成本支出24.75亿元,约占2017年预算人工成本总额的4.4%,并且实施后各省管企业仍能保持盈利;如果全部职工的50%实施年金,将增加人工成本12.38亿元,约占人工成本总额2.2%。
实施企业年金后,从短期看,人工成本会出现小幅增加。但由于实施年金,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全员实施,抵减企业所得税5.5亿元;如全部职工的50%实施,抵减企业所得税2.75亿元),并且如能结合年度工资预算进行统筹安排,不再对新退休人员发放统筹外费用,不会过多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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