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贷前审查,现将有关认定使用标准明确如下:
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
1、单笔贷款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
2、贷款当前逾期;
3、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4、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二)贷记卡
5、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
6、贷记卡当前逾期;
7、贷记卡状态为止付、冻结或呆账;
(三)准贷记卡
8、准贷记卡近两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四)征信记录显示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对上述第2、第6项情形,若逾期金额低于1000元的,提供银行还款凭证,可予受理;若逾期金额高于1000元(含1000元),需追加提供个人版个人信用报告,方可受理。
对上述第4项情形,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款状态恢复为正常。
对上述第7项情形,受理时需个人信用报告更新,贷记卡状态恢复为正常或注销卡。
对贷记卡年费、非消费情况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记载年费、非消费情况的银行交易记录,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信用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由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经核查属实可予受理。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历史公积金贷款被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2、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三、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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