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加强低保与扶贫的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和信息衔接,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据悉,滨州市是全省首个出台低保与扶贫衔接政策的市。《意见》的出台对于推进低保与扶贫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政策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意见》明确要求,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制定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帮扶措施,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县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
同时,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完善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精准认定帮扶对象
《意见》指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实施相关救助。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2.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3.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4.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加强标准和管理衔接:低保标准不低于省定扶贫线,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意见》要求,各县区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并确保不低于省定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乡镇(街道)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乡镇 (街道)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加强信息衔接,推动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共享
《意见》要求,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便于扶贫部门认定扶贫对象和选择扶贫方式;各县区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方便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扶贫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对脱贫的农户作出降低补助标准或退出低保的决定。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 (街道)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1次台账数据。
此外《意见》还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摸底建档,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做好低保与扶贫衔接工作。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前期“大调研大走访”、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基础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准确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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