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投养老保险给予每人每年100元补贴,贫困人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财政全额补。前不久,青岛市相继出台了就业扶贫、创业扶贫、技能扶贫、人才扶贫和社保扶贫五大行动,为了落实社保扶贫政策,青岛今天进一步出台细则,明确了社保扶贫对象和具体扶贫措施。
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补100元
社保扶贫对象范围是按我市扶贫政策已建立“青岛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情况精准识别卡”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范围根据市扶贫协作工作办公室年度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动态管理。
青岛市明确,对重度残疾农村贫困人口,由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具体措施为:自2016年起,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可以选择最低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已经达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未缴足应缴年限的,可以选择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足并给予补贴。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按一档标准全额补
为了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我市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办法为:自2016年度起,贫困人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自2017年度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标准全额补贴。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2016年度作为初始缴费年度,此前未缴年度不再补缴。
2016年度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可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二档标准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按规定补缴后,由区(市)民政部门给予报销,并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补贴)。贫困人口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补报当年度医疗费。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
青岛市社保扶贫行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大病医疗救助特药特材救助范围,大额救助不设起付线。
具体措施为:自2016年起,医疗年度结束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计算当年度全市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应补助额,由各区(市)录入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病保险补助金发放到位。
青岛市明确,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贫困人口居民养老及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帮助贫困人口100%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区(市)要加大扶贫资金本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所需补贴资金,有效保障社保扶贫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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