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降低企业社保支出
齐鲁人才 . 2016-07-06发布

山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降低企业社保支出,山东省各级人社部门扎实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截至目前,全省已经就是有17市已全部实施全面的改革,而且的话就是在纳入新制度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的人员达313万人;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已全面铺开。

为了确保全省养老保险改革顺利推进,山东省社保局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实行一票征缴,告知各机关事业单位如果不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征缴和待遇兑现。“一票征缴的实行,既提高了经办服务效率,又增强了单位参保的主动性,从而有力推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山东省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去年以来,山东省社保局先后8次对制度改革后的新老办法待遇水平、新办法覆盖率等指标,进行了100多万人次的测算分析,获得了大量有效数据,测算并简化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在此基础上,他们确定了分批实施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工作思路,今年1月、4月和7月分3批启动改革。截至今年4月,第一批、第二批启动的365家单位的18617名在职人员顺利参保缴费,11488名退休人员统筹内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第三批启动的363家单位,涉及在职52386人,退休24319人,目前已全面实施改革。

针对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参保对象多、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山东省社保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开发了网上经办系统,并成功在第一、二批启动的省直驻济单位中启用,适度缓解了大厅的经办压力。下一步,将把网上经办系统全面应用到所有省直参保单位的业务经办工作中。

山东省社保局精心办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培训班,提高业务经办能力。他们针对市、县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了两期专题培训班,详细讲解经办规程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此外,举办了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培训班,对800余名工作人员分两期进行了培训,为推动信息填报和改革启动后经办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今年年初,山东省社保局下发通知,对中央驻鲁单位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在职人员工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目前,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中,预计可在今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山东省2016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新政策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和《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山东出台30条减负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8%

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减轻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意见》,围绕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社会保障性支出、创业创新成本、融资成本和优化产能支出等五个方面,制定30条政策措施。

1、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我省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降低企业社保支出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的地区,2016年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6、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市,应逐步降至18%。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7、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2个月的地区,2016年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8、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