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将至,年终福利成了不少单位职工的期盼。然而,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单位依然变着法地发福利;有的单位则矫枉过正,连员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发了。日前,中办、国办下发通知,明确指出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坚决杜绝“节日腐败”。职工享有哪些正常福利待遇,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应该注意什么?小编就一一为您梳理。
正常福利可以有八条红线不能碰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正常福利
《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指出,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优抚对象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哪些属于正常福利呢?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严禁年底突击花钱、滥发津贴
《通知》要求:坚持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年底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坚决杜绝“节日腐败”
《通知》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
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严查快办,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
逢年过节 工会可以这样发福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定节日,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
这些红线不能碰
元旦春节哪些红线不能碰?《通知》指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廉拒腐,树立良好家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为此,《通知》划定了八条红线:
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各地元旦春节福利有“硬杠杠”
山东元旦春节福利可以有全年不超1000元就行
今年1月,山东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明确,会员生日可以发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不得超过200元;法定节日可以发传统节日用品和生活必需品,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给予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则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500元。
标准之外的福利,都是碰不得的。上述负责人介绍,工会有“八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等。
元旦春节到海南职工普通年货可以有
年关将至,今年2月6日,海南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海南省职工福利范围,规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可向工会会员发放少量简装粽子、月饼及普通年货等慰问品,但全年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
逢年过节少量慰问品的发放应遵守以下规定:①总量控制: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的30%以内,且不得超过当年留成拨缴经费收入,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②形式限定:慰问形式为实物;③对象限定: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热评:元旦春节正常福利该有个“硬杠杠”
“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一些单位开始犹豫起来:福利还要不要发?很明显,这种纠结首先是对“八项规定”等的误读。因为“八项规定”所禁止、约束与规范的所谓福利,指是的那些违法违规的、不正常的福利。其显然不包含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正常发放给员工的劳动福利。因此,依然变着法儿违规违法给员工发变相福利的单位,是顶风而上,明显是不应该的;而借着“八项规定”之口,连正常福利也不发了,明显又是矫枉过正。
对此,山东省给出了一个“每人每年节日慰问品折价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这样的硬杠杠一出,显然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单位不知道该不该发、发多少等问题,同时也给了职工一份获得劳动福利的机会与希望。
福利并非洪水猛兽,特别是正常的职工劳动福利,其不仅不能取消,甚至还要充分给予肯定与鼓励。对此,各地不妨借鉴一下山东、河南等地的做法,给正常福利来一个“硬杠杠”,将其从借福利之名的变相福利以及腐败等中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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