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齐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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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5发布
12月11日,山东省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即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银行按照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先行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职工办理贴息贷款视同公积金贷款,其贷款的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政策按照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贴息贷款业务重点支持职工首套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可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贴息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向抵押物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在收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权登记证书后按规定发放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业务开展,可有效地利用商业银行资金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既可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排队等候现象,又不增加购房者的利息支出,可最大限度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需贷款资金,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支持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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