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记者从通知中看到,菏泽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为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
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
记者了解到,菏泽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菏泽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菏泽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以在岗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菏泽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菏泽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并参保的,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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