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66名毕业生申请到财政困难县工作
齐鲁人才 . 2015-10-27发布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毕业后自愿到省内财政困难县工作或者到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10月23日,记者从潍坊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共有66名毕业生申请此项补偿,补偿金额共计1043140元。

这66名毕业生主要是省内高校毕业生,申请到我市财政困难县包括临朐和安丘工作,其中临朐38人、安丘28人。

根据规定,共有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毕业生服务3年期内必须实际在岗,因借调、升学等原因导致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不可申请。在3年服务期内,工作发生跨县调动的,也以再次就业所在县上年是否为贫困县界定。通过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资助部门申报,由就业满3年时的所在县财政部门承担配套资金。以毕业生就业开始年月为结点,如果在此时间之前改为街道办事处则不再范围内,在此时间之后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在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