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从山东省莱芜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莱芜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制定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本次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基本养老金缴纳比例:单位20%、个人8%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
退休人员的待遇与企业养老金统筹安排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我市采用的是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从根本上解决制度不统一、“双轨制”的问题。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
这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二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性政策,尽量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为了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
流动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
职业年金缴纳比例:单位8%、个人4%
改革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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