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 10月15日起执行
齐鲁人才 . 2015-10-10发布

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继今年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等政策实施后,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潍坊市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自10月15日起施行。此外,为规范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管理,确保商转公资金安全,潍坊市制定出台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4日。

放宽提取条件

取得购房凭证 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潍坊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潍坊市将加快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工作进度,让更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扩大提取范围 物业费可每年取一次

公积金提取不仅仅用于购房款,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物业费提取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强调,这项业务待网上服务厅调试完成后,可通过网上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提示填写有关材料,提交后经系统自动审核将资金划入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内。但是目前网上服务厅尚未开通,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卡或折)至各分支(办事)机构网点现场办理。至于网上服务厅具体开通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另行通知。

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优化办理流程 逐步取消单位的审核

为让有限资金使更多人受益,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前,不得办理除偿还贷款以外提取(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除外)。

潍坊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流程,将逐步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审核环节,实现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和申请书直接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提取手续,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支付到申请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判刑入狱的提取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其提取应先拨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支付职工或其家属)。

若贷款结不清 则将无法提取公积金

市民提取公积金时,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一个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为不同的家庭成员提取使用,以申请办理提取时间为准,3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已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可再次申请提取除职工本人及配偶以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配偶未参与过提取的也可以一并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缴存职工可用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办理以下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物业费提取等。

已申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如申请提取时有逾期贷款,将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承诺人参与贷款额度冻结部分不得提取。

加强风险防控 相关政策挂钩个贷率

当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累计缴存余额之比)超过85%时,将暂停执行以下提取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规定的放宽购房提取条件和扩大提取范围的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文件所规定的租房提取政策,租房提取将仅限于能提供纳税凭证和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将采取预约登记方式,为符合上述两类提取条件到营业厅办理提取的职工进行预约登记,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根据预约先后顺序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行为将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将相关信息通过公积金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房贷“商转公”

分先贷后还和先还后贷

商转公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分先贷后还和先还后贷两种方式。

先贷后还指借款人以原商贷抵押房屋以外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偿还原商贷。

先还后贷指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押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除应符合相关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商转公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的借款人应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商转公对应的原商贷记录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执行申请时公积金贷款关于房屋套数界定的政策;商转公涉及的房屋应符合办理抵押的条件;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价值,应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比例确定抵押价值。

原商贷为期房并仍选择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商转公的,须由开发企业同意办理解除预抵押,并协助借款人重新办理预抵押手续。开发企业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借款人选择先贷后还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应与申请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在地一致;借款人应当保证商转公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商转公发放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已结清贷款证明(载明还款金额)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公积金管理机构。

借款人若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的,经借款人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借款人应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并持《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商转公的后续手续。超过1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额度不足部分需要自筹

商转公额度除应符合有关规定外,还需按以下规定最低额度来确定: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的借款本金;用于抵押的房屋价值,房屋年限为10年(含)以内的,可以抵押的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房屋年限为10年至20年(含)的,可以抵押的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60%;房屋年限为20年以上的,可以抵押的最高比例为房屋评估价值的50%。

借款人实际可享受商转公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自筹资金补足。商转公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年限及抵押房屋剩余使用年限,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借款人还清商贷并将抵押物解除抵押后,若发生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抵押房屋被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及其他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行为,需提供其他符合抵押条件房屋,否则不能办商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