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度市司法局选任青岛人民检察人民监督员
齐鲁人才 . 2015-03-25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国家、省《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市司法局决定在平度辖区范围内选任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4、平度市常住户籍。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6、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个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十种情形实施监督。

(二)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9日至3月28日。

1、报名方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方式以所属各市级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或行业协会及市司法局集体研究推荐为主。各市级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或行业协会及市司法局等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直接到市司法局自荐报名。

2、推荐名额分配。本期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推荐6人。推荐名额分配为:平度市及平度市级以上党代表1人、平度市及平度市级以上人大代表1人、平度市及平度市级以上政协委员1人,社会各行业推荐3人。

3、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青岛市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三张)、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自荐报名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和工作单位、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4、报名地点。市司法局政治处(平度市青岛东路9号),接受各市级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或行业协会或个人自荐报名。报名表可通过市政务网门户网站:http://www.pingdu.gov.cn/下载。

(二)资格审查。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报名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司法局负责对自荐人员的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考察推荐人员名单。

(三)考察。市司法局联合相关单位组成考察组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必要的考察,确定拟任人选。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公示。在《青岛日报》和青岛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任期未满、自愿留任且符合条件的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作为本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留任人选占所在单位、所在地名额)同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确认并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发现不符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选,由青岛市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在《青岛日报》、青岛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联系人:冯蕾、迟秀娟

联系电话:883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