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进一步改善陪审员年龄结构,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经环翠区人大常委会同意,环翠区法院公开选任30名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龄在23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有时间和精力能积极投入人民陪审员工作;
7、有法律学习及工作经历者优先。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程序
(一)报名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或公民个人申请的,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被推荐人或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各3份。
3、单位、基层组织推荐的,需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4、报名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供核对。
(二)审查
环翠区人民法院将对人民陪审员推荐或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任命
根据审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环翠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2015年3月5日至3月16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2、报名地点:环翠区法院政治处(纪念路1号)。
3、联系电话:0631-5237477,联系人:梁田青。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