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这一行业由来已久,且从最初的经济方面扩展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为许多人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了便利。
一、家政服务业基本情况现在社会上对家政服务这一行业认识却远远停留许多年前,人们的观念普遍滞后,具体表现在:
第一,许多人以为家政服务就是当保姆,买菜、做饭、带小孩子。其实,现在的家政服务与保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家人社部对家政从业人员上岗就有专门的规定,并制定的了严格的等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要求知识与技能并重,对从业人员来讲,要想做好服务工作,尚需过“五关”(心态、品质、挫折、吃苦、综合素质)。因此,今天的家政服务员从事的不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体力与脑力相融的综合性劳动。第二,不少人不能为自己做出正确的定位,不能正视自身的不足,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工作。还有一些人宁可长期吃低保,也不愿选择再就业,这种情况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我们对再就业在激励机制上还存在不足之处。第三,政府对再就业宏观指导多,微观措施少,对劳务输出或再就业的市场方向缺乏信息支撑和必要的扶持手段。既然政府已定下了奋斗目标,就应当要有市场与方向的定位。第四,劳务市场整治成效不大,中介机构鱼目混珠,诚信失落等导致待业人员在择业时顾虑重重。第五,岗前培训不足,不成规模,待业人员岗前培训意识不强。
二、两节前沂源县家政服务业用工呈现的特点:
(一)难以适应家政服务业市场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趋显现。经调查,对家政服务需求最迫切的分别是离退休老人家庭、有病患的家庭和有婴幼儿的家庭。所需家政服务项目主要是卫生保洁、照料孩子、月子护理、照顾病人、陪护老人、料理家务等,此外,单位、企业、商铺的家政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对陪护人员的需求也日益加大,而目前沂源县经过培训拥有家政服务和护理专业知识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市场缺口巨大。例如我县的“沂源肖君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内服务人员达780余人,其中月嫂300余人,育儿嫂150余人,家政服务人员100余人,其余为居家养老陪护、医院陪护等;持有初级资格证人数300余人,中级资格证100余人,高级资格证30余人;以上人员上岗时均持有“健康证”、“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
(二)观念未转变,存在职业偏见。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性行业,一些人对家政服务仍持有“伺候人”的旧观念,看不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一些雇主也认为家政服务员低人一等,不尊重家政服务员的工作。这些情况的存在使一些劳动者在选择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时有所顾虑,这也间接造成了就业人员在择业时选择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了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缺乏。各家政企业对许多高附加值的中高端家政服务市场缺乏开拓和培养。
(三)市场竞争无序,管理缺位。沂源县从事家政服务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许多还是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中多数属于中介机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随意性很大,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和品牌效应,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家政服务业企业化、市场化程度低,直接导致了家政服务企业内部运作管理不规范,企业间存在恶性竞争;多数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没有牢固的雇佣关系,对其不进行培训或非常简单地培训就派工,导致服务质量有限,且家政服务员的自身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家政企业、服务员和客户三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多数仅存在口头协议,家政服务员与客户易发生纠纷争议且难以处理,供需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阻碍了家政服务整个行业的发展。
(四)家政服务行业缺乏明确的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工商部门只负责按一般企业标准对家政服务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民政部门管理的范围只包括民间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妇联作为团体组织缺乏行政权利、税务部门只管收税,各家政服务企业缺乏监管和指导,导致行业乱象丛生,自律能力差。服务收费标准不统一,恶意竞争、服务纠纷、劳资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我县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
(五)从业人员职业化程度低,培训不足。沂源县绝大多数从事家政服务的服务员都是下岗再就业的“4050”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普遍年龄偏大,女性所占比例在9成以上,学历不高,多从事低层次的基础性家庭服务,能够作到持证上岗的更是屈指可数。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约束力不强。从业人员一般都是与数家家政服务企业建立联系,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哪里要人就到哪里,而且大部分家政服务企业不与家政服务员签定任何劳动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也缺少对家政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六)行业及从业人员收入较低。目前,沂源县家庭服务企业普遍规模不大,尤其是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业,规模小,收入不稳定,毛利润率不足15%.我县家庭服务人员每月工资普遍不高,加上交通、餐饮等开支以及顾主讨价还价等因素,从业人员每月收入偏低,如果缴纳社保则所剩无几,属于社会低收入人群。
三、后市预测:
(一)政府应加大对家政服务行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行业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在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发挥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家政服务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1、加强对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调查研究制订发展家政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规划、政策,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三是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政服务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看,引导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评选表彰活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2、落实完善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扶持政策。一是落实扶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就业创业政策。把发展家政服务业与落实结合起来,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从事家政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开办家政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档案托管等“一条龙”服务。二是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和有困难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可延期缴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营业税;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与居民家庭同价。三是加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力度。根据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依托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行业人员订单、定向和在职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建立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加强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病患陪护和高端家庭服务人才的定向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获得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
(二)规范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市场监管秩序
一是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成立沂源县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政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二是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建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行政准入制度。三是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家政服务企业资质评级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政服务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诚信记录联网。
(三)着力提升家政服务业的服务功能
一是发挥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二是建立便利规范的家政服务体系。依托家政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三是扩大家政服务业服务范围。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政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统筹社区内家政服务业发展。
(四)健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
一是规范从业人员用工管理。招聘派遣的从业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均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用的机构,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中介组织或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提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建立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与职业等级、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相挂钩的价格机制。三是保障从业人员社保权益。实行员工制的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现行制度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身份选择性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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